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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投訴人反映下水道漏水處理過程及結果 投訴人居住在中二街135棟4幢1單元201室,該房屋為九十年代房屋,目前已過質保期。根據《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蕪政辦[2021]4號文件)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第六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建筑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安全負責。按規定有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和對房屋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治理措施的責任”,結合施工人員鑒定該房屋屬于廚房下水管道堵塞問題,因此投訴人的下水問題應由房屋產權人進行修繕。
3月7日下午七更點社區接投訴人反映下水管道不通問題后,工作人員立即上門查看,并聯系施工隊,到達現場后未疏通成功,社區工作人員隨后至樓上3-7層住戶打招呼,請樓上居民盡量少用水。
3月8日上午,社區工作人員再次上門查看管網,因不能確定管網走向,遂聯系一樓中國郵政門面房物業負責人,約定于3月9日共同查找漏水點。3月8日中午投訴人丈夫打電話到社區,要求社區立刻解決漏水問題,社區人員解釋因下水管網走向不明確已與一樓約定明天共同查找漏水點,但投訴人丈夫表示不滿意;當晚21點投訴人要求社區主任汪萍當天必須到現場解決問題,按約定時間23點左右汪萍到達其家中,當面聯系樓下經營戶說明情況,再次解釋施工隊伍明天上門維修,投訴人對此結果不滿意。
3月9日,七更點社區、中國郵政物業負責人、施工隊共同上門進行維修,鑒于投訴人維修心情迫切且情緒激動,本著為群眾辦實事的工作態度,社區對該單元下水管道進行統一更換,解決投訴人家中漏水問題。
3月20日街道對投訴進行電話回訪,投訴人口述其家中原來為單獨下水,現雖已對單元下水管道統一更換,但她家下水并入單元樓的總下水管道內,今后仍有漏水的隱患,要求街道幫助其恢復為單獨下水,以徹底解決后顧之憂。3月30日,街道安排施工人員至投訴人家中,幫助其改造單獨下水,因施工工具及材料不齊全,雙方約定3月31日正式施工,最終3月31日將投訴人家改造為單獨下水。
二、關于投訴汪萍處理漏水問題不作為現象的調查情況 通過查看社區的監控視頻和電話錄音,未發現七更點社區工作人員存在“處理漏水問題中嘲諷、威脅,頻頻掛斷電話”等現象。
針對疑問一:3月31日街道黨工委副書記約談當事的3名社區工作人員,對他們進行批評教育,作為一名社區工作者,當居民因事情著急、語氣不平和時,要顧全大局,耐心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樹立良好形象,提高居民群眾對社區工作滿意度。
針對疑問二:3月9日上午社區和街道聯系的兩支施工隊使用機械進行疏通未果后,建議單元下水管道整體改道,投訴人丈夫和公婆接受該建議。 社區調解員崔師傅現場擬訂施工協議,即投訴人家庭承擔維修費用200元,投訴人樓上五戶家庭分攤維修費用 800元,投訴人家中由其老公公簽訂協議。社區調解員逐戶上門動員、簽訂維修協議,中午1時左右,社區收齊樓上5戶分攤費用800元后,按協議將分攤費用交至投訴人老公公暫管,同時啟動集體改道施工。當晚約8時完成施工,此時投訴人公公已不在其家中,投訴人丈夫只將樓上五戶家庭分攤的維修費用800元和一份聲明交給社區工作人員,夫妻雙方都不同意給付協議上承諾的200元費用,并欲關門將70周歲的社區調解員崔師傅拒之門外,在此情況下,崔師傅才說“如果今晚我在你家出現了人生安全,我的兒女會來找你!”。
針對疑問三:經查看社區電話錄音和固話的通話記錄,多次通話記錄長達幾百秒,未發現辦公電話頻頻掛斷現象。
針對疑問四:社區主任在處理工作中,回復居民問題口語化,3月16日街道黨工委副書記約談七更點社區主任汪萍要求在工作中改進工作方法、端正工作態度,強化服務意識,做到態度熱情、服務周到。
針對疑問五:街道副書記所說的“群眾越來越高的工作要求”,是指街道社區并未成立專業維修下水管道的施工隊伍,且疏通下水管道時間需視現場具體情況而定,3月7日、9日上午施工隊兩次前往投訴人家中進行下水管道疏通,均未成功,無法滿足群眾“立即、馬上完成管道疏通”的迫切需求。
針對疑問六:2022年4月6日上午9點,范羅山街道接惲貝君的申請在七更點社區召開了“惲貝君信訪事項聽證會”,對“投訴人反映汪萍在處理惲貝君家中下水道漏水問題過程中態度惡劣、譏諷、威脅、不作為的現象”進行聽證。聽證會邀請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2名居民代表,共5人作為聽證員,記者、物業、一樓電信公司作為旁聽員,經過雙方舉證、陳述后進行了投票,贊成投訴人觀點1票,不贊成投訴人觀點3票,1人保持中立。主持人于合議后將結果現場告知了信訪人。 本次聽證會根據《安徽省信訪事項聽證辦法》(皖政辦〔2017〕66號),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個環節嚴格按照聽證會的程序進行,聽證會持續近三個小時,全程進行了錄音。聽證會積極搭建信訪人與責任單位平等對話、辯法明理的溝通平臺,通過引入“兩代表一委員”及居民代表,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同時有效杜絕個別信訪人“以訪牟利”“以鬧求決”的不法行為。
針對疑問七:投訴人家中的漏水問題已于3月9日晚上8點前解決。
針對疑問八:投訴人3月9日晚寫了一份聲明“將其他業主800元錢先交給社區,待后續問題解決,會將墊付或賠償方結清,或實屬我家應該支付,在問題全部解決后,我會付清”。社區多次向投訴人解釋:在不明下水管道堵塞原因時,施工師傅多日上門排查管道堵塞原因并進行疏通;在簽訂維修協議后,施工師傅立即購買改道原材料并安排施工。施工方認為,協議中簽訂的改道工程款1000元是其辛苦勞動所得,理應在施工完畢后足額支付,至于投訴人提及的賠償可以通過正常渠道進行維權,不能因此滯后支付應由投訴人承擔的200元維修費用。